壹、依據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19、20條。
二、教育部108年8月19日第8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教學組第7次會議決議辦理。
三、教育部113年5月15日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教學組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貳、目的

一、提供學校發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與活動支援:幫助學校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二、培養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設計之能力:使教材內容能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三、提升教師實踐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專業知能:幫助教師於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四、建構學校支持網絡與整合資源:厚植教育資源,匯聚專家研發多元教材,帶動整體性平教育議題融入之實踐動能,擴散影響力並支持各領域教學。


參、辦理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肆、服務對象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不含幼兒園)。


伍、執行任務

一、協助課程發展:協助性平教育課程設計、教材研發與資源發展。

二、支持教師教學:提供公開授課、教學示例與性平融入課程諮詢。

三、提供專業陪伴:帶領教師備課、觀課、議課與實踐課程回饋。

四、推廣教學資源:分享性平教育教材與教學資源,促進經驗交流。


陸、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115年8月20日止(以電子郵件寄出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柒、申請對象

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二、已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成員。

三、具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平等教育教學及推廣熱忱者。


捌、申請條件

一、申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人才庫

申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人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列各項指標條件,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略以,性別平等意識係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一)「申請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一般申請資格,需提供條件(二)「教師增能培訓」至(四)「教育現場實踐」資料。

(1) 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2) 已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成員。
(3) 具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平等教育教學及推廣熱忱者。

2. 特殊申請資格:

(1)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曾任「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輔導團員,免提供條件(二)「教師增能培訓」至(四)「教育現場實踐」資料。

(2) 近5年內(110-114學年度)曾連任3年「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輔導團員,且持有中央輔導團辦理之進階培訓、領導人培訓或主題意識培訓等相關研習證書二張以上,免提供條件(二)「教師增能培訓」至(四)「教育現場實踐」資料。

(3) 近5年內(110-114學年度)曾連任3年「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性平資源中心)研究教師或種子教師,免提供條件(二)「教師增能培訓」至(四)「教育現場實踐」資料。【研究教師與種子教師可合併計算年資】

(4) 曾任5年【可合併計算年資】「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或輔導團員、「本署性平資源中心」諮詢委員、執行秘書、研究教師或種子教師,免提供條件(二)「教師增能培訓」與(三)「課程教材設計」資料。


(二)「教師增能培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不含校園性別事件專業調查人員培訓與校園性別事件相關研習】

1.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曾參加教育部、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研習至少20小時。

2.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曾參加已核准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研習至少20小時。【須提供研習證書及課程內容,其課程之專業性及公信力由審查小組認定】

3.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曾參加學校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研習至少30小時。

4. 上述三項條件,合併計算至少25小時。


(三)「課程教材設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曾獲教育部或本署主辦之性別平等教育教案徵選獎項至少1件。【列前三位作者,獎項須為特優、優等或甲等,並檢附教案及獲獎證明】

2.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曾獲性別平等教育教案徵選獎項至少2件。【列前三位作者,獎項須為特優或優等,並檢附教案及獲獎證明;其徵選活動之專業性及公信力由審查小組認定】

3. 近4年內(111-114學年度)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教材編寫、教師手冊、教案集或教學資源研發至少2件。【須提供教材及相關佐證資料;前述教材、教案或教學資源須經公開徵集、審查、出版或正式推廣,其專業性及公信力由審查小組認定】


(四)「教育現場實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至少20小時。【須提供公開授課紀錄及教案、教學成果或其他足資證明教學成效之資料】

2. 近3年內(112-114學年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服務推廣工作至少20小時。【須提供聘邀公文、執行計畫書或簽呈及相關歷程資料,如: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特色學校、執行課程諮詢、帶領社群共同備課、觀課、議課或教學資源推廣工作等相關活動】

3. 上述二項條件,合併計算至少20小時。

二、特殊教育專業類別

申請人如須加註特殊教育專業類別,請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特殊教育教師證、特教學分班、相關機構在職證明等】


玖、申請方式

一、人才庫設置於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以下簡稱性平資源中心網),申請人至性平資源中心網下載申請表填寫。

二、將申請表及所需佐證資料電子檔寄至性平資源中心電子信箱(gender@mail101.nhes.edu.tw)。

三、本署將以電子郵件回復是否受理或通知補件,補件作業須於通知補件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受理,以利後續進行審核。


拾、審核機制與公告

一、審核工作由本署組成審核小組辦理,審核通過後得採認為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人才(以下簡稱性平課程與教學人才)。

二、人才庫名單預計115年9月底前於性平資源中心網公告以供學校查詢與邀約;申請人若未通過審核,得重複於每年進行申請審核。

三、申請通過者自名單公告日起,效期為3年,期滿後需重新進行申請審核。


拾壹、資料修正維護作業原則

一、本署應對人才庫進行滾動式管理,除了依據除名機制修正,另於期滿當年度會進行通知,重新申請者仍須於當年度期限內完成申請作業。

二、性平課程與教學人才於申請表上之資料有異動或其他更正必要者,應由本人主動通知本署更正或補充。


拾貳、除名機制

列入人才庫之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除名:

一、經性平課程與教學人才本人提出不續任。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家庭暴力防治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查證屬實。

五、自名單公告日起滿3年,且未於期滿前重新申請審核通過者。


拾肆、承辦人聯絡資訊

一、本案有關寄件等相關事宜,如有疑問,請聯繫本署性平資源中心
  電話:047-552009#815

二、有關計畫內容等相關事宜,如有疑問,請聯繫本署學務校安組
  電話:04-37061311


拾伍、經費

一、辦理審核相關庶務工作,由本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學校邀約講師之鐘點費、交通費及印刷費等由學校自籌。


拾陸、獎勵

本計畫辦理有功人員,依相關規定予以敘獎。


拾柒

本實施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