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98年3月26日本校第57次教務會議訂定
100年10月25日本校第6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3月28日本校第75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19日本校107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3月21日本校107學年度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1日本校109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揚誠樸精勤之校訓,培養學生負責、服務、合作之美德,提升學生公民意識與責任,特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章 執行方式
第 二 條 為執行服務學習課程,成立「服務學習推動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學生會代表一名組成之。另設執行祕書一名,由教務長或學務長擔任之。
第 三 條 服務學習課程分為服務學習(一)、(二)與專業服務學習三種課程。服務學習(一)開設於上學期,服務學習(二)開設於下學期,專業服務學習由各教學單位自行規劃開課。
第 四 條 服務學習課程種類:
一、服務學習(一)、(二):含勞作教育、學系服務學習、社團服務學習或行政單位服務學習等類別,其服務範圍係學生參與校內外服務工作,包括從事校園及館舍環境清潔維護、參與系學會營隊、院系招生宣傳、國內外社會服務或與志工團體辦理之活動或發展具教學單位特色之教育行動方案等。
二、專業服務學習:由各教學單位就專業知能結合在地關懷、產業鏈結、永續環境、食品安全與長期照護以及其他社會服務實踐議題,自行設計規劃並開課。
第 五 條 服務學習課程學分數、畢業條件:
一、服務學習(一)、(二):必修零學分,本校學士班一年級及學士班轉學生(不含進修部)修習服務學習(一)或(二)累積通過兩學期,始得畢業。
二、專業服務學習:選修學分數由開課單位訂定。
第 六 條 服務學習課程開課方式:
一、服務學習(一)、(二):學系服務學習由各教學單位規劃,並依本校「課程規劃與開授準則」辦理;勞作教育及社團服務學習由學務處規劃,並送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行政單位服務學習由通識教育中心統籌規劃辦理。
二、專業服務學習:各教學單位依本校「課程規劃與開授準則」辦理。
第 七 條 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授課時數計算:
一、服務學習(一)、(二):不列入教師基本時數。
二、專業服務學習:列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計算,但不列入超支鐘點時數。
第 八 條 身心障礙之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其工作性質由學系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其狀況特殊經系主任同意並經院長核准者,得予免修。
第 九 條 服務學習課程視需要置小組長,由學生事務處遴選富經驗與熱忱之優秀高年級學生擔任小組長,負責示範、輔導與協助考評之工作。
第 十 條 服務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依教學需求,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小組長申請。每班配置一位小組長為原則。勞作教育小組長配置規定另依本校「服務學習-勞作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學系服務學習、社團服務學習及行政單位服務學習小組長之服務學習範疇包括:
(一)接受服務學習之訓練與督導,帶領學員實際從事社會服務至少16小時。
(二)協助老師引導學員進行反思活動、感恩、傳承、檢討與改進,收取反思心得、學習問卷作業、撰寫成果省思與繳交表單。
(三)籌劃舉辦成果發表會。
第 三 章 成績考評
第十二條 任課老師應依學生服務態度、服務成果,評定成績。
第十三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服務學習課程者,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修習服務學習課程(一)(二)而曠課達三分之一者,該學期成績以不及格評定之;修習專業服務學習而曠課達三分之一者,依「國立中興大學學則」第26條處理。
第 四 章 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服務學習課程小組長表現優良者,本校得頒發獎狀獎勵之。
第十六條 為獎勵服務表現優異之學生,各授課教師應於各服務學習課程班次中,選拔表現優異之學生,給予鼓勵。每三十人得選拔一名學生為原則,由校方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第十七條 本校各單位得將學生修習本課程之成績,列為申請校內各項奬助學金及優秀學生選拔表揚之參考。
第 五 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實施本辦法之經費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項下支應。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級課程委員會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