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立中興大學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遴選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五條 學生事務處應公告各校級會議之名額,並依下列規定接受學生登記參加學生代表遴選:
一、接受全校學生之登記,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七日。
二、各學院應推舉一名該院學生登記。但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人數超過本校學院數時,各學院應推舉二名該院學生登記。
三、學生事務處住宿輔導組得推舉一名住宿生登記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代表遴選。
前項學生代表遴選登記,應包含姓名、系級、經歷、政見及聯絡方式。學生事務處應於開會前三日送達遴選委員會成員,並於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網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