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辦法

學生獎懲作業

注意事項

  • 記大功(過)以上獎懲建議案,請以提案方式送交獎懲委員會審議。
  • 記大過以下之懲處需檢附簽核資料
  • 大功以下之獎勵建議請各單位上網填報,應具體精實,嚴謹處理,並需列印獎勵建議表,經由單位主管蓋章後,統一擲交至生輔組完成確認程序
    線上系統

作業流程

(1) 請由本校重要連結→興大入口→學務資訊系統→學生獎懲→學生獎懲資料登錄,進入作業程序。

(2) 新增學生獎懲之資料,請按上方「新增(學號10碼)」,逐一輸入學生學號(10碼)、獎懲理由代碼、獎懲代碼、次數及獎懲條款代碼等。輸入完成後,按下方「送出<新增記錄>存檔」

step4

step5

(3) 新增學生獎懲資料將會依序列出,按上方「送生輔組名單」,核對相關資料無誤,按下方「列印生輔組名單」後,請於簽名處簽名或蓋章及務必請系(所、院)單位主管核章後,統一擲交至生輔組完成確認程序

備註:

(1) 獎懲理由代碼為簡單歸類選項(如:熱心服務,則輸入1;成績優異,則輸入15,依此類推)說明如下:

《獎懲理由別代碼》
1 熱心服務 2 校內外比賽優勝
3 環境整潔比賽優良 4 擔任社團幹部
5 擔任系學會幹部 6 擔任班級幹部
7 擔任宿舍幹部 8 拾金(物)不昧
9 賭博 10 考試作弊
11 違反校規 12 參加選務工作
13 參與學術活動表現優異 14 負責參辦活動表現優良
15 成績優異 18 為校爭光表現優異
19 參與運動表現優良 20 校外服務表現優異
29 校外活動成績優異 50 未依規定期限完成註冊程序
52 妨礙宿舍安寧破壞團體程序 77 勒令退學
88 其他表現優異 99 有竊盜行為者

(2) 獎懲條款代碼請參考「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作為敘獎別核可之依據,例如:符合第三條第一款之嘉獎規定,請於下拉式選單中選擇「0301嘉獎.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事蹟者」;若符合第四條第一款之小功規定,請選擇「0401.服行公勤,成績優異者」,依此類推,部分條文說明如下。

學生獎懲辦法(部分)
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條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嘉獎。
一、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事蹟者。
二、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三、課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四、全學期寢室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者。
五、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六、有其他優良事實,殊堪嘉許者。
嘉獎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一分。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一、服行公勤,成績優異者。
二、參加校外各種比賽或活動成績前三名,或全國性比賽成績優異者。
三、在校外實習或服務表現優異,光大校譽者。
四、扶助同學有具體事實證明者。
五、擔任班級代表或相當之職務,服務成績優異者。
六、辦理學生刊物、或其他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七、增進團體福利、具有確切事實者。
八、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記小功一次者:加操行總分二.五分。
記小功二次加操行總分五分,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言行不檢,有失學生身分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者。
三、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
四、男(女)生未經校方許可,擅自進入女(男)生宿舍者。
五、以跟蹤、偷拍、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或有其他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情節輕微者。
六、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輕者。
七、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輕者。
八、在校園內吸菸經勸阻無效者。
九、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申誡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一分。
學生初犯前項規定且情節較輕者,得予書面告誡。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一、對師長態度傲慢,或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者。
二、不按規定返還公物者。
三、擾亂校內公共秩序、教學、研究工作及學術活動,情節輕微者。
四、管理公物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生毀損、滅失、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之情事者。
五、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六、言行失實,欺騙師長者。
七、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八、男(女)生未經校方許可,擅自入女(男)生宿舍住宿者。
九、在宿舍內任意留宿親友者。
十、未辦住宿手續而擅自進住宿舍者或冒名頂替住宿者。
十一、宿舍寢室環境髒亂,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二、佔住宿舍床位,未按規定遷出,妨礙他人進住者。
十三、騎機車擅闖校區者。
十四、在宿舍內使用規定以外之電器及易燃物者。
十五、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情節較重者。
十六、違反學術倫理,情節輕微者。
十七、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且情節較重者。
十八、對他人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爲,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情節輕微者。
十九、以跟蹤、偷拍、電子郵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或 有其他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情節較重者。
二十、親密關係暴力行為,且經法院核發有保護令或有具體事證者。
二十一、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形者。
記小過一次者:扣操行總分二.五分。記小過二次扣操行總分五分,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

學生銷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