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學雜費減免(就學優待)

申請流程及表單

  • 申請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之學生,需於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登錄資料後,列印出申請表連同應繳驗文件,於申請截止日前,繳交至承辦單位,以快遞或限時掛號寄達亦可(若需確認是否寄達,請電洽承辦單位)
    學制 身分類別 申請期間 承辦單位地點 洽詢電話
    日間部學士班 在校生 112/5/29至112/6/9 惠蓀堂2樓
    生輔組
    04-22840224
    新生 112/7/25至112/8/2
    (分科測驗新生辦理日期:112/8/17至112/8/24)
    研究所 在校生 112/5/29至112/6/9
    新生 112/7/25至112/8/2
    或報到後7日內
    進修學士班 在校生 112/5/29至112/6/9
    新生 112/8/17至112/8/24
    學雜費減免申請表網路填寫路徑

    申請流程
  • 身心障礙學生/子女就學減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作業標準流程

    生輔組審驗申請同學與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列計成員之應繳驗證件,符合者將先於學雜費繳費單扣除減免金額,同學確認金額後,仍應依期限先行繳費。 學校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將學生資料彙入教育部彙報系統,由財稅中心查核最近一年度之家庭所得總額。 依財稅中心查核結果,通知不合格學生(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220萬),合格者不再通知。 不合格學生必須至出納組繳還已先扣減之學雜費金額。
  • 身心障礙學生/子女申請就學減免,因父母離婚或其他特殊因素,不列計合計對象年所得,需填寫專案申請暨切結書
  • 學雜費減免申請應繳驗證件清單
類別 應繳驗證件
(1)
軍公教遺族
  1. 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若為延長給恤應加附原始撫卹文件),需檢驗正本,繳影本。
  2. 新申請案須加填「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2)
原住民籍學生
申請學生本人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且有原住民身份及族別記錄)。
(3)
現役軍人子女
  1. 家長在職服務證明。
  2. 申請學生本人及現役軍人(父或母)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
(4)
低收入戶學生
不須提供證明,改由衛福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是否具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身份,但仍須於申請網頁填表並繳交紙本申請表。
(5)
中低收入戶學生
不須提供證明,改由衛福部電子查驗系統,查驗是否具縣市政府核定列冊之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身份,但仍須於申請網頁填表並繳交紙本申請表。
(6)
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或孫子女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檢驗正本,繳影本,所持文件註有可持影本申請學雜費減免者可免驗正本)。
  2. 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或最新版本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7)
身心障礙學生
  1. 學生本人與家庭所得總額合計對象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最新版本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2. 上述家庭所得總額合計對象:學生未婚者,與父、母合計;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3. 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申請減免之同學,除前項戶籍資料外,請檢附鑑定證明書正本(驗畢歸還),繳交影本。
(8)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
  1. 學生本人與身障手冊/證明持有人及家庭所得總額合計對象之戶籍謄本(三個月內正本且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最新版本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
  2. 上述家庭所得總額合計對象:學生未婚者,與父、母合計;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申請表正本及繳交證件影本收件後恕不退還,惟將尊重個人資料保護予以嚴格保密。

教育部111學年度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