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

一、 申請資格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就學或港澳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之在學清寒僑生,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2.依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僑生提供的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本校可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3.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在校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4.已領取本校清寒僑生獎助學金或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助學金,本校僑生新生入學獎學金除外。

二、申請方式:填妥google表單https://forms.gle/Bt6sGHvGmLkxPmYy9及備齊所需文件至學生安全輔導室(惠蓀堂2樓)申請

三、必備文件

1.一年級與轉學僑生:申請表、家庭狀況調查表、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核標準表及清寒相關證明(限112年12月後開立的)。

2.二年級以上僑生:申請表、家庭狀況調查表、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核標準表、清寒相關證明(限111年12月後開立的)及111學年成績證明。

四、申請日期:即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8日16:00止

五、洽詢方式:電話:04-22840656  李瑞宗

六、成績證明取得方式:行政大樓1樓註冊組外的自動繳費機列印。

七、支給方式:

1.按月支給,每次支給年限為一年,但第一學期畢業者核發至1月,第二學期畢業者核發至6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發給:

(1)因提早畢業、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助學金將停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2)僑生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止發給並追繳已領之助學金,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3)享有助學金僑生當年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自本校核定公告次月起停發助學金。

八、備註

1.本獎助學金審核會議預計112年11月召開。

2.新生請至網頁https://nonstop.nchu.edu.tw/StudAcc/index.jsp完成登錄匯款帳號。

3.獲得本助學金者不可再領校外政府性質、校內非學生公費經費來源與規定不可兼領之獎助學金,僅能領校外民間性質(例如銀行與協會)或校內學生公費經費來源(例如急難救助與新生入學)且可兼領之獎助學金。欲再申請其他獎助學金前,請先詢問本室該獎助學金是否可再申請,以免獲獎後取消或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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