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第1學期 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112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已領取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者,請勿申請。

一、受理期間:112年10月2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

二、受理地點:惠蓀堂二樓學生安全輔導室,連絡電話 04-22840657

三、申請對象:

(一)本學期具「中低收入戶」、「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 
          並於校外租屋者。

(二)「低收入戶」請向住宿輔導組申請校內宿舍(免住宿費),若學校無宿舍提供,始可申請本項補助。

四、申請文件: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同租賃門牌地址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一)「中低收入戶」另加: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另加:下列家庭年所得總額計算人口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1.未婚者:含父、母及本人(若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加計其經濟條件顯失公平者,可填寫免計列所得查核人口專案申請暨切結書,不計其中一方。)

2.已婚者:含配偶及本人

五、補貼期間:每學期依實際在學期間及租屋合約期間核予補貼,若學期中休、退學須核實繳回。另本學期各學制新生,至多領取5個月。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教育部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回歸至內政部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https://has.cpami.gov.tw/house300e/),請參照相關規定,擇優申請

(二)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如300億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
           得重複申請。

(三)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四)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
          得重複申請補貼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六)相關附件及本補貼計畫資料內容,請務必詳閱。依時繳交所規定之必要文件,缺件、逾時者不予受理。

七、其他未盡事宜請參閱https://www.osa.nchu.edu.tw/osa/laa/disadvantaged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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