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新制上路!

性騷擾防治法》新制上路!包括申訴期限再延長,尤其未成年被害者可延至成年後3年內提出;另外在「行為人處罰」部分,若涉及權勢性騷,除了加重其刑至1/2,也刪除單純科處罰金規定,一定會入獄服刑。

有關《性騷擾防治法》重要新舊規定對照如下:

【修法重點1】延長申訴期限

【新制】
▸一般性騷擾:於知悉事件後2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5年內提出。
▸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後3年內,或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7年內提出。
▸未成年被害人: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

【舊制】
▸自事件發生後1年內提出。


【修法重點2】受理窗口明確化

【新制】
▸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者:向該所屬單位申訴。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其他:向警察機關申訴。

【舊制】
▸向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申訴。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行為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修法重點3】簡化申訴程序

【新制】
▸申訴。
▸直轄市、縣(市)審議會得主動重行調查,不需當事人提再申訴。

【舊制】
▸申訴。
▸當事人對申訴調查結果不服,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修法重點4】調解程序明確化

【新制】
▸任一方當事人均得提起調解(權勢性騷不得調解)。
▸調解期間,除被害人得聲請停止調查外,申訴調查程序繼續進行。
▸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已提起之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
▸調解不成立,已提起申訴者,依申訴程序進行;未提起申訴者,視為申請調解時,提起申訴。

【舊制】
▸申訴與調解制度脫鉤,衍生實務執行困擾。

 

【修法重點5】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

【新制】
▸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除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外,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舊制】
▸未定明被害人服務內容。

 

【修法重點6】加重行為人處罰

【新制】
▸行政罰鍰:最高可處60萬元,並延長裁處時限為自申訴時起3年內裁處。
▸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權勢性騷加重其刑至1/2,刪除得單純科處罰金規定。
▸民事責任:權勢性騷擾法院得酌定損害賠償額1-3倍懲罰性賠償金。

【舊制】
▸行政罰鍰:最高可處15萬元。
▸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修法重點7】定明場所主人具體糾正及補救措施

【新制】
▸場所主人於所屬場所有性騷擾事件發生者,應採取以下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
2.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
3.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
4.針對管理之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

【舊制】
▸僅規定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衛福部積極優化申訴與調節流程 有需求者可至性騷擾防治專區下載

衛福部表示,為完善性騷擾防治制度,自去年8月16日總統公布修正性騷擾防治法後,除修訂相關子法,並與相關部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密集召開會議修訂性騷擾事件申訴書、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書、調解書等,更訂定性騷擾事件處理流程表、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流程圖以及性騷擾事件調解流程圖,以明確化整體程序,讓民眾更了解。


相關表單業置於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專區,有需要之民眾可下載使用。此外,為協助民眾釐清性平三法適用疑義,以及遇到性騷擾時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113保護專線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民眾有需要可善加運用,亦可逕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業務窗口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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