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獎助學門

大學部

申請對象

設籍台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之低收入戶學生,前學期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延畢生不得申請、大一新生免審核前一學期成績)

本助學金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不得重覆申請

校內收件截止日

113年3月5日

申請方式

請攜帶下列資料至生輔組辦理:

(一)申請書

(二)112學年第1學期成績單

備註

已領取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 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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