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額/名額 |
10萬元/6名 |
申請資格 |
1.本校在學之本國籍3年級、4年級及碩士班1年級、2年級之在學學生(在職生、曾經領取過正職員工薪資所得者及預定未來1年內出國交換或研修1個月以上者不得申請),且合乎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2.前學期之操行成績85分以上,且無懲處紀錄者。 3.前學期之學業成績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4.近1年曾發表學術期刊或近2年有國際交流經驗(例如:參與國際志工服務、農業交流團、國際競賽…等)。 |
申請方式 |
備齊所需文件繳至本校生輔組(惠蓀堂2樓) |
必備文件 |
|
收件日期 |
111年9月12日至9月23日17時止 |
洽詢方式 |
電話:04-22840663曾小姐 |
備註 |
1.獲獎者之第一期獎學金12月初發放,第2期獎學金待獲獎生於112年2月開學前繳交上學期學業成績單及學業報告書後發放,若未如期繳交上述資料,將不撥付獎學金款項。 2.獎學金分前後期(12月及隔年6月)發放,每期發放新台幣5 萬元。 3.報告書內容分成2部分,第1部分為目前的學習計畫、獲獎 心得報告、課外活動或實習經歷(A4-2頁)書面報告,第2部 分請附上志工活動、課外活動或是實習經歷的照片 (A4-1頁)。 |
限制條件 |
◎獲獎學生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將喪失獲獎資格,並自喪失資格之月份起,停發獎學金,停發之獎學金金額改由備取者遞補領取,獎學金補助期間為申請年度9月至隔年6月止,獲獎者不得出國交換或研修超過1個月: 一、學生因休學、退學或畢業而離校者。 二、經錄取為正職員工,開始就業時。 三、學業成績或品行轉趨不良時或有其他身為獎學金得主之不適切之行為時。 ◎若公益財團法人似鳥國際獎學財團主辦交流活動,無正當理由而未參加者,則喪失獲獎資格,並需返還領取之獎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