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第380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第419次行政會議修訂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及輔導等事宜,並落實各項支持性服務,特依特殊教育法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協助各處室、院、系、所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協調各系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獨招生名額。

六、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依大專校院特殊教育綜合訪視或評鑑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校長指派一級主管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各處室、院、系、所主管代表。

二、教師代表。

三、學生代表。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前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主管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所、學生或家長列席說明。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