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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114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NCHU Academic Year 114, 2nd Semester Tuition Exemption Application Announcement (For Domestic Students)

申請日期:114年12月15日至114年12月26日止(不含例假日)

一、申請對象:本校學生且具有下列申請資格:
(
一)軍公教遺族(入學後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復學同學請洽承辦人)

(二)原住民族籍學生(入學後已申辦者無須重新辦理,復學同學請洽承辦人)
(
三)現役軍人子女(須每學期重新申請)

(
四)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申請)

(
五)中低收入戶學生(須每學期重新申請)

(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申請)

(
七)身心障礙學生(須每學期重新申請)

(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須每學期重新申請且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元,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1.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家庭所得計算成員為本人、父母;若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2.身障類學生填寫〔親屬關係人資料〕欄位請特別注意:
(1)學生未婚未成年者,填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資料
(2)學生未婚已成年者,需填父母親資料
(3)學生已婚者,填配偶資料
(4)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親屬關係人免填。
3.學校每學期於教育部規定時間內上傳家庭戶籍資料,教育部再轉交財政部查核,如所得 總額查核結果資料回傳學校,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將立即取消減免資格,並請同學遵守規定配合於1週內繳回已減免款項。請同學事先查明家庭所得未超過220萬元,再另行申請,以免增加追繳之困擾。

二、申請方式:舊生請至申請網頁(興大入口→各系統入口→學務資訊系統→減免及弱勢助學金→學雜費減免)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後,於114/12/26前將申請表及應繳驗證件送生輔組,亦可採掛號或快遞於申請截止日前寄達。
*舊生係指目前在校且下一學期未畢業、休學之學生。
*新生係指目前尚未到校就讀之錄取生,如寒轉生、碩班博班招生錄取生、提早入學者,並於115/1/26前申辦。

**若115年度學雜費減免身分證明尚未核發(如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請於取得證明後儘速申辦,至遲勿超過115/1/26。

三、同一學期要申請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者,請先辦妥學雜費減免申請,再辦就學貸款。

四、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如農、漁會、失業勞工、軍公教人員子女…等),或重考、復學、轉學後相當學期已領取過補助、減免,不得重複申請本學雜費減免。

五、詳情請參閱http://www.osa.nchu.edu.tw/osa/laa/deductions.html

六、承辦單位:生輔組(惠蓀堂2樓),聯絡電話:04-22840224,受理全校各學制(含進修學士班)學生申請。

七、注意事項:

(一)學雜費減免標準,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身障生除外。身心障礙學生依教育部規定,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但同一科目重修補修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學雜費不予減免。

(三)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擇一擇優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若本人不便臨櫃申辦,亦可委託他人代辦或掛號郵寄。(請寄生活輔導組收;信封上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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