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文: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修正,請參閱。

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16條修正如下:

第 16 條

本貸款由本部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由承貸銀行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二十,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部應提撥予信保基金。

留學貸款: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留學貸款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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